【2015】宁波中院《关于交警部门协助法院扣押被执行人机动车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3)
第十二条 交警部门在协助法院扣押被执行人车辆过程中,遇有暴力抗拒等情形的,可通知辖区法院或布控法院。相关法院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人员赶赴现场处置。紧急情况,交警部门可直接与中院执行局联系。
交警部门联系辖区法院的,辖区法院必须及时赶赴现场,并立即通知布控法院,布控法院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出警。
辖区法院在现场处置中,遇拒不执行、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等紧急情况的,经与布控法院联系后,可将直接责任人员以拘传等方式带离至辖区法院。布控法院到达后将书面委托协助手续补办给辖区法院。
布控法院对拒不执行、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等情形,可根据民事处罚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布控法院对已布控的车辆决定解除布控的,应及时作出法律文书报中院执行局,中院执行局接件后应立即移送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第十四条 交警部门要求补充材料的,由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通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第十五条 辖区外法院提出执行事项委托要求查扣车辆的,经中院执行局审查同意后,移送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审查。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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