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政府出台“29条”新政策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3)
(十二)加大科技创业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全市21个创业平台引领作用,坚持各创业平台每年至少安排20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专项用于补助高校毕业生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基地投资创业,确保每家创业平台每年支持新增创业实体不少于10家。在市、县两级科技创新创业计划项目中,对科技服务业的创业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加大民营企业科技研发机构建设,对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的研发总部,根据企业实际投入给予财政科技经费资助。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逐步扩大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享受范围、提高担保贷款额度,加强科技服务业发展的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高校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在设备引进、科研用房建设和资金资助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对以先进IT技术、节能环保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等为经营业务的科技服务类企业,可优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科技型企业。
(十三)优化科技创新指导服务。加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的规范化、制度化,推进资源开放共享、有效整合、合理利用,为科技创新的市场开发、产业化提供服务和支持。各类创业平台要进一步创新科技创业项目服务机制,及时公布发展规划、投资项目、财税政策、市场需求、行业动态等各类信息,帮助和指导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投资,提高科技创业的成功率。
五、拓宽民营企业投资空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十四)鼓励民营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支持民营企业瞄准产业转型升级方向,投资或联合投资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电子信息新技术、海洋高技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创意设计等技术含量高、市场需求广、资源消耗低、综合效益好、发展后劲足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民营企业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开展纺织服装、家电、汽车、船舶、有色金属、建材等传统优势产业的“升级”投资,投资发展一批“补链”型项目,不断提升产业链、价值链和核心竞争力。
(十五)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城市综合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联合组建民营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并负责统一房产租赁服务经营的商业广场型、商务服务型、商业租赁型、文化广场型等大型城市综合体,创新开发建设和管理运行模式,打造城市综合体发展的集聚优势。研究制订土地专项出让办法以及不同类型城市综合体的信贷、财政扶持政策。各县(市)区可采取“一体一策”对不同类型城市综合体进行依法扶持。
(十六)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发展总部经济。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强先进制造、科技人才、营销物流、电子商务等重点环节投资,优化设在国内外的分公司、分厂、分支机构的企业组织布局,发展县域总部、浙江总部、长三角总部和国内外的一体化的总部。鼓励民营行业龙头企业采取联合、重组、兼并等方式做大做强,提高产业集聚度,努力发展成为特色突出、竞争力强、增加值率高的制造业为主型的总部企业。
(十七)鼓励民营企业完善营销体系。鼓励民营企业设立研发中心、营销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结算中心。支持民营企业立足开放合作优势,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在境内外设立地区营销分部、商品分拨中心、贸易代表处、专卖店、销售柜台等直销网点(机构),打造现代服务业型的总部。鼓励民营企业加强与境内外重点企业的合作,兼并、收购、重组境内外销售网络、成熟品牌和经营主体,完善内外对接的贸易总部型的营销体系。
(十八)鼓励民营企业投资金融产业。鼓励民营企业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制重组。鼓励民间资本依照有关规定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设立信用担保公司或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为本地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打造富有活力、独具特色的金融体系。(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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