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万元律师代理费之争(2)
按照养殖户与两家律师事务所原先订立的合同,由于最后的赔偿数额已超过5000万元,他们共需支付律师代理费991876元。在此案进行过程中,养殖户曾向之星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40万元,加上原先支付的20万元,需再支付391876元律师费。此后,之星律师事务所多次发出通知要求养殖户们支付所欠代理费,但都没有结果。去年7月14日,之星律师事务所向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80个养殖户支付余下的391876元律师代理费。
谁该获得代理费,两家律师所起争执
之星所起诉后不久,获得消息的之海所插了进来:他们认为这39万余元的代理费应该归他们所有,并向法院递交了《参加诉讼申请书》,请求以第三人身价参加诉讼。
7月20日,面对空空的被告席,原告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与第三人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为代理费究竟该归谁所有起了争执。
之海所的理由是,原来三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养殖户所支付的代理费由两家律师事务所平分,并有权单独向养殖户主张,现在,养殖户们既然需要支付99万余元的代理费,而之星所已经收取了50万元(预付10万元加上后收取的40万元),因此这剩下的39万余元代理费就应该归其所有了。
在庭审时,之海所承认之星所对污染案的解决起到了主要的作用,但他们同时表示,之海所也曾为养殖户们提供过法律咨询服务,其律师也曾去温州进行调查。而且,既然双方是合作,出力多少就不应成为分配代理费的一个标准。
在之星律师事务所看来,代理养殖户的这起诉讼早已彻底成为了行政诉讼案,之海所的所谓合作参与也早就名存实亡,因此,由他们收取代理费名正言顺。他们认为,律师费是法律服务的对价,原先的合同虽然确定代理费用的分配是双方各得50%,但这有个前提,就是双方都提供了服务,即必须是在既有民事案件又有行政案件的情况之下,而在污染案的代理过程中,之海所没有提供任何有效的工作,所有的工作都是由之星所完成的,之海所也提供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因此,无论是从情理的角度,还是法律的角度,他们都无权收取律师费。之星所甚至提出,在这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之海所负责这个案子的主要律师有一年时间因故处在停业状态,而且,当初之海所已经获得了10万元的代理费,已足以补偿他们的付出了。
庭审结束,法官明确表示,按照现有证据,可以确认本案被告80个养殖户拖欠39万余元律师费这一事实,但本案的关键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争议该如何解决,他提议两家律师事务所进行协商。
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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