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资讯 > 正文

企业如何防范合同风险(2)

发布时间:2015-05-10 18:54商业秘密网

    本案中,发包方虽然发出了要求限期施工,否则视为放弃合同权利的通知,但该通知不能理解为是解除合同的通知。双方之间合同要解除,还需要在限期施工的三天期满后再发出一份解除合同的通知,这样才算正式解约。由于发包方没有按此程序解除合同,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借款合同≠借条
案例:
    吴某向赵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期为一年。赵某第二天将50万元现金交与吴某,但未索要收条。
    借期满后,吴某尚欠余款25万元及利息均未归还。赵某催讨未果后告上法庭,借款合同成了惟一的证据。
    案件审理时,吴某却称借款合同是真,但因赵某没有将50万元借款交付给他,故该借款合同并未成立。由于赵某不能提供将50万元借款交付给吴某和吴某归还借款的任何其他凭证,也不能向法院提供借款的款项来源证明,法院最终判决赵某败诉。
唐炳洪律师点评:
    我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要在交付借款后合同才生效,双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只是合同的成立,并不是合同的生效。因此,当事人交付借款时,应向对方索要收条、欠条、借条等以证明借款已经交付。
    此外,为了防止虚假诉讼的产生,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要求出借方提供借款的款项来源证明,以证明确实有借款交付的事实。因此,涉及民间借贷时,建议出借方将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给对方,用以证明交付借款的事实。

 

 

 

 

 

(作者:,来源:)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