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民事赔偿屡成白条 明确国家责任是关键(2)
2004年,山东淄博在国内首次实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尝试。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确定10个高级人民法院为国家救助试点。2008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国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纲要”,明确提出“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2009年,中央政法委联合有关部门发布《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都出台了相关意见或办法。
刘德法认为,这些探索和实践有利于缓解刑事被害人的生活困境,但效果有限,问题明显。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立法,再加上“息访息诉”的思想主导,获救助者往往是“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同时,救助资金没有制度化保障,往往捉襟见肘。至于补偿主体、范围、条件、程序、标准、时机等,也都迫切需要立法加以解决。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自2008年至今,其100万救助基金中支出资金不到7万元,救助8个刑事被害人。这与该院严格的申请条件、程序、救助额度及时间要求不无关系,“很多被害人干脆放弃了申请”。
陈雷说,他所代理的刑事被害人赔偿案件,“赔偿到位者几乎都是调解的结果”。去年10月14日,孟伟因恋爱不成将女友杀死,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为死缓,该案从而成为全国首例“故意杀人轻判案”,社会反响强烈,很多媒体将其解读为“花钱买刑”。实际上,该判决是郑州市中院实践刑事调解的结果。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此,郑州市中院的这一判决于法有据。
常玉峰说,值得注意的是,调解应贯穿整个司法程序,公检法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在各自环节及时进行调解,“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利益”。同时,原被告双方的传统思维也需要转变。“杀人偿命”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被害人家属罔顾事实不断找法官扬言‘不判被告死刑不罢休’,这种现象很常见。”常玉峰说,“这种情况根本没法调解。”还有一种情况也令法官对调解心存顾忌,被告家属竟然以是否判死刑来决定赔偿被害人与否。一旦赔了钱,又被判了死刑,“被告家属会找法官闹”。
有关专家认为,刑事被害人补偿救助既是对人权的保护,也关涉社会和谐稳定。因此,继续探索、构建包括低保、社保、保险、慈善等多元保障体系就显得较为现实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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