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台推进“品牌大省”建设“十九条”意见(4)
发布时间:2015-05-10 18:53商业秘密网
(十三)完善品牌建设激励机制。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品牌战略实施、品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各市、县(市、区)也应根据财力安排一定的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省级以上知名品牌产品。对省级以上品牌企业和全国著名的专业市场,在有关资源要素保障方面给予倾斜,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财政贴息等方面优先扶持。外经贸、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其进出口业务简化审核程序,提供便利条件。对省级以上知名品牌产品在有效期内视情给予质量免检,对省级以上品牌企业给予工商事务的重点服务支持。帮助有条件的品牌企业申请国家的各类政策性基金。对省级以上品牌企业给予金融信贷支持,开展以品牌等无形资产为担保的信贷服务。实行省级以上品牌企业以无形资产出资制度,商标等品牌无形资产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拓宽品牌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通过募集、收购等多种途径在境内外上市,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加大对服务业品牌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重大服务业项目、重点服务企业和品牌的发展。
(十四)推动品牌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鼓励企业、行业设立各类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等研发机构,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用足用好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和企业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与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实行加速折旧政策。支持省级以上品牌企业对先进工艺设备和关键共性技术的引进消化和研发创新,努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有关项目优先列入省级技术创新项目,给予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补助。
(十五)加强品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才政策,鼓励企业培养和引进品牌经营、技术创新等方面的高级人才。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品牌意识,充分发挥其在品牌创造、品牌经营、品牌提升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有关部门、大专院校组织开展品牌知识、品牌经营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企业创牌能力和品牌运作水平。
(十六)建立健全品牌保护机制。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推进地方性品牌保护立法工作,加快品牌保护的法制化进程。依法严厉打击无证经营、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企业的商标、域名被恶意抢注等现象。严禁一切乱评比、乱认定活动,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部委或省政府及设区的市政府授权外,任何部门不得组织品牌产品评审和品牌评价活动,进一步促进品牌评价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切实加强对商标、质量标志、产品标准标志等印制的管理,加快建立知名品牌数据库,完善省内执法联动机制和维权网络。加强与其他省市的合作、协调,积极探索建立品牌互认、互保的联动机制和网络体系。坚持创牌与保牌并举,鼓励企业成立商标、商号和名牌保护自律组织,充分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从而形成企业自我保护、政府依法保护和司法维权保护三位一体、相互结合的保护体系。同时,要加强对合资合作过程中自主品牌的保护和管理,合理评估企业的品牌价值,防止自主品牌被恶意收购。建立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应对机制,及时向有关行业和企业通报信息,指导企业做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预警、起诉和应诉工作。
五、加强对“品牌大省”建设工作的领导
(十七)建立“品牌大省”建设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建立省推进“品牌大省”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省品牌建设工作。省直有关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工作。各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品牌建设领导机构,共同推动“品牌大省”建设。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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