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动公安部的侵犯商业秘密案昨宣判(3)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曹新明介绍,《商业秘密保护法》推出,非常有必要。
目前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法规,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合同法中,毕竟很零散,不系统,在判断时会出现一些漏洞,过严或过宽,有必要制定专门法律,更加细化和规范。
据国家公安部的统计,我国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60%都与人才跳槽有关,80%以上的商业秘密外流是由内部员工引起的。因此,人的因素是企业保护好商业秘密的核心,要加强与商业秘密相关的人员管理,这是企业保护好自身商业秘密的第二个要义。
同时也要看到,这是一个系统工程,一方面,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发展过程中,难免出现职业道德缺位的情况,只有经济整体上去了,才能根本解决这个问题;另一方面,企业改制、改组不到位,也容易出现商业秘密被侵犯的问题,这就要求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
“星期天设计师”
揭开业内潜规则
刘翔和陈春元两位被告人的妻子告诉记者,这场被定性为有预谋有组织的刑事犯罪活动,其实是设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接私活捞外快”的行为,“在中冶南方内部很普遍”。
她们说,2006年已跳槽至天津的陈春元,因忙不过来,才找到了原来的同事刘翔,将“钢结构工业槽体”设计委托给他,“画槽子的图纸与核心机密无关”,“以前也找过,都没出事”。
刘翔又将这个活“转包”给武昌造船厂的谢某,最终他将陆续打到其账上的15万元,分了几千块钱给谢某。
对于15万元报酬,被告律师认为:“刘翔利用业余时间完成他人的外委设计任务,收取报酬理所应当。其实陈春元和刘翔都可以做,找到刘翔,因为他是熟手。”可简单到普通人都会设计的图纸,怎么就值15万元?却没人答得上来。
“这是公开的秘密”,在行业内,接外活的技术人员不少,俗称为“星期天设计师”。家属们认为,潜规则莫名其妙被揭开,是杀鸡儆猴。
商业秘密
成了易蒸发的权利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有关其法律保护散布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而国外对于商业秘密保护,已有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在执法中,商业秘密也不像专利和商标那样采取国家注册制,注册了,就是我的,可受到国家的保护。但商业秘密无这个制度,它靠的是企业等有关权利人的自我保护。你保护好了,这个商业秘密就是你的,保护不好,就是别人的。它是一个易蒸发的权利。一揭盖子,就不是你的。
对企业来说,保护也很难。中冶南方为此,进行分级制保护。但再强的保护,还是挡不住别人泄密的做法。
中冶南方的法律顾问郑洁说,最大的感受是整个有关商业秘密的司法过程处于一个初级起步阶段。立法不完备、执法处于相当初级阶段,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不一。比如商业机密,公安、法院、检察院三个方面的理解都不一样,大家都按照自己的理解来做。每到一个司法部门,就需要经过一个鉴定。
郑洁认为,此案件历时3年,如果不是这个案子造成的影响足够大,如果没有中冶南方的经济实力,这个案子难以坚持下来。
(作者:,来源:)
- 上一篇:诺基亚控告苹果侵犯专利案败诉
- 下一篇:温州创全国首例“网上担保”
-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
- 专家建议绘制专利地图助力我国通信行业抢占制高点 2015-06-04
- "抢”人商号还告人侵权 2015-05-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色市酒厂右江注 2015-05-10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主要有哪些 2015-06-05
- 商业秘密,请让我们来保护你! 201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