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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动公安部的侵犯商业秘密案昨宣判(3)

发布时间:2015-05-10 18:53商业秘密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曹新明介绍,《商业秘密保护法》推出,非常有必要。

  目前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法规,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合同法中,毕竟很零散,不系统,在判断时会出现一些漏洞,过严或过宽,有必要制定专门法律,更加细化和规范。

  据国家公安部的统计,我国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60%都与人才跳槽有关,80%以上的商业秘密外流是由内部员工引起的。因此,人的因素是企业保护好商业秘密的核心,要加强与商业秘密相关的人员管理,这是企业保护好自身商业秘密的第二个要义。

  同时也要看到,这是一个系统工程,一方面,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发展过程中,难免出现职业道德缺位的情况,只有经济整体上去了,才能根本解决这个问题;另一方面,企业改制、改组不到位,也容易出现商业秘密被侵犯的问题,这就要求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

  “星期天设计师”

  揭开业内潜规则

  刘翔和陈春元两位被告人的妻子告诉记者,这场被定性为有预谋有组织的刑事犯罪活动,其实是设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接私活捞外快”的行为,“在中冶南方内部很普遍”。

  她们说,2006年已跳槽至天津的陈春元,因忙不过来,才找到了原来的同事刘翔,将“钢结构工业槽体”设计委托给他,“画槽子的图纸与核心机密无关”,“以前也找过,都没出事”。

  刘翔又将这个活“转包”给武昌造船厂的谢某,最终他将陆续打到其账上的15万元,分了几千块钱给谢某。

  对于15万元报酬,被告律师认为:“刘翔利用业余时间完成他人的外委设计任务,收取报酬理所应当。其实陈春元和刘翔都可以做,找到刘翔,因为他是熟手。”可简单到普通人都会设计的图纸,怎么就值15万元?却没人答得上来。

  “这是公开的秘密”,在行业内,接外活的技术人员不少,俗称为“星期天设计师”。家属们认为,潜规则莫名其妙被揭开,是杀鸡儆猴。

  商业秘密

  成了易蒸发的权利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有关其法律保护散布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而国外对于商业秘密保护,已有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在执法中,商业秘密也不像专利和商标那样采取国家注册制,注册了,就是我的,可受到国家的保护。但商业秘密无这个制度,它靠的是企业等有关权利人的自我保护。你保护好了,这个商业秘密就是你的,保护不好,就是别人的。它是一个易蒸发的权利。一揭盖子,就不是你的。

  对企业来说,保护也很难。中冶南方为此,进行分级制保护。但再强的保护,还是挡不住别人泄密的做法。

  中冶南方的法律顾问郑洁说,最大的感受是整个有关商业秘密的司法过程处于一个初级起步阶段。立法不完备、执法处于相当初级阶段,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不一。比如商业机密,公安、法院、检察院三个方面的理解都不一样,大家都按照自己的理解来做。每到一个司法部门,就需要经过一个鉴定。

  郑洁认为,此案件历时3年,如果不是这个案子造成的影响足够大,如果没有中冶南方的经济实力,这个案子难以坚持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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