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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咋成了“冤大头”——透视一起严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案件(2)

发布时间:2015-05-10 18:53商业秘密网

  长达8年的诉讼,日方企业两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请求,之后又在北京中院及高院提出行政诉讼和上诉。2006年,法院驳回了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的请求,维持专利复审委专利有效的决定。

  随后的案件审理,两家外企故技重演,又接连3次提出专利无效申请,干扰法院的审理程序。

  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主任郑友德教授表示,一些外企熟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则,一再规避法律制裁,以期获得非法利益。

  2008年5月,经福建省高院审结,武汉中院代为一审宣判,被告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晶源公司经济损失5061.24万元;根据电厂机组使用时间,被告华阳电业支付专利使用费每台24万元。

  两家外企不服这一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2009年12月,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两家外企侵犯专利权成立,责令两家外企共同赔偿晶源公司经济损失5061.24万元人民币。

  终审判决 难以执行

  晶源公司原以为最高法院判决后,很快就能获得赔偿,没有想到,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也得不到执行。

  今年1月,晶源公司向华阳电业公司发函请其在终审判决要求的15日内履行法定义务,被对方拒收后,依法向福建省高院提出申请执行书。这份本该福建省高院执行的案件,却被降至福建顺昌县法院执行。

  与此同时,华阳电业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诉并申请暂缓执行判决,4月13日、8月6日,最高法院两次作出暂缓执行决定,暂缓期限为3个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邹海林告诉记者,两次“暂缓”执行都是在晶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第一次暂缓执行后,晶源公司还向最高法院提出异议,但没有任何答复。该案终审判决被两次“暂缓执行”,竟然都没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暂缓执行生效判决事由”。

  郑友德表示,晶源公司案件审理结束后,外界一致评价,该案判决“使坚持中国创造的企业,其知识产权和生存发展权,以及国际竞争的公平参与权,得到一次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公正维护”,然而如此影响重大的案件都遭遇执行难,这将有损司法的权威性。

  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院长朱雪忠教授在采访中表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如果不保护我们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公平的大环境,何谈实现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转型,何谈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现?

  “我不知道维权之路还要走多久?不知道坚持自主创新的前景?”彭斯干告诉记者,他不怕遭遇侵权,但害怕经历如此漫长而艰难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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