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2)
八类房屋承租人有补偿
值得关注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只适用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并未对承租人的补偿作出规定,但我市结合实际情况,将市区范围符合《若干规定》的八类房屋承租人纳入征收补偿范围。
这八类房屋承租人包括:国家直管和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换约续租的落实政策私有住宅用房承租人;在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发布前已经实际居住,且有常住户口的私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标准价购买房屋部分产权的公私混合产房屋的承租人(产权人);房产部门代管的住宅用房承租人;由房产管理部门安排而承租宗教团体所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宁波市国家直管非住宅公房租赁合同》租用直管公有非住宅用房的承租人;房产管理部门代管非住宅用房的承租人。
《若干规定》根据其不同情况,规定了具体的补偿安置办法,较好地维护了房屋承租人权益。对其他承租人,不纳入房屋征收补偿范围,由租赁双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
选择货币补偿最高可奖35%
根据《若干意见》,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补偿内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一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并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是选择货币补偿可以增加的补偿资金。《若干规定》明确,海曙、江东、江北区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照房屋评估金额再增加25%的补偿资金,其他各区增加补偿资金的比例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另行规定。
三是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海曙、江东、江北区住宅用房的一次性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计发,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发给;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标准计发,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发给,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承租人按6个月计发。
四是提前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和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提前搬迁的,应给予提前搬迁奖励。海曙、江东、江北区住宅用房按房屋评估金额的10%计发提前搬迁奖励费,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计发,其他各区的提前搬迁奖励的办法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另行规定。
来源:东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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