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规定严禁威逼利诱收集证据(2)
发布时间:2015-05-10 18:53商业秘密网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
变化1严禁威逼利诱收集证据
草案一审稿“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修改意见实践中存在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证据的个别情况,还是在该条中对这些情形明确列举为好。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金硕仁认为,修正案草案一审稿中删去了“以威胁、引诱、欺骗”这些非法取证的具体手段,显得规定过于笼统,缺少对侦查人员滥用侦查权的针对性限定。逼供、威胁、引诱是存在的,而且有些行为还很明显,甚至很严重。建议继续保留原有的“以威胁、引诱、欺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分析指出,如果威逼、利诱、欺骗达到了严重的程度,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益,严重妨害了司法公正是应该排除的。
草案二审稿“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变化2嫌犯被捕后应通知家属
草案一审稿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人的家属。
修改意见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容易被滥用,成为侦查机关不通知家属的借口,因此应当慎重规定。有的部门、地方、单位建议规定一律通知家属,删去不通知的除外规定,或删去有碍侦查的情形,或规定不通知家属的,应经省级或地市级以上侦查机关批准。上海市律师协会建议增加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通知”。
草案二审稿一是,增加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二是,规定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变化3追究辩护人伪证罪有限制
草案一审稿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修改意见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建议将“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改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辩护人”,以消除对律师的歧视色彩。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对这一规定的适用程序作出严格规定,防止在实践中出现被滥用的情况。
草案二审稿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变化4律师见疑犯范围进一步限定
草案一审稿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修改意见全国律协建议删去“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有的部门建议删去“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
草案二审稿将“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修改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变化5避免变相“上诉加刑”
现行刑诉法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修改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邹萍指出,实践中存在通过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由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过程中加刑,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情况。法学专家建议,立法应当对法院发回重审案件不得加重刑罚作出规定,避免变相“上诉加刑”,从而完善审判程序。
草案二审稿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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