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规定对诬陷救助人行为予以惩罚(2)
发布时间:2015-05-10 18:52商业秘密网
周成新认为,只要被救助人或者司法机关不能证明救助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就应认定救助人对救助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救助人负有证明不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的举证责任,在实施救助时必然会增添顾虑。
市民说法:
赞
法律空白是人情冷漠的根源
“这个《条例》真是太及时了,也太必要了,我举双手赞成!”公务员刘先生对记者表示“这方面的立法一直都是空白,这也是社会人情越来越冷漠的根源之一,小悦悦事件就是对这个法律空白的讽刺。”记者采访发现,与刘先生一样,对于《条例》大部分市民都是持肯定态度。
“我可不想今后帮助个路人还要拍照片、拍视频的,那样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只会越来越远。”罗湖区公务员胡先生说,“在没有任何‘装备’的情况下遇上有困难的人,法律武器还是我们最有力的依靠。”
在坂田某科技公司工作的古小姐表示,“我不是不乐于做好事,但最怕的还是连累自己。”她告诉记者:“有一次在火车站广场,我前方的一个老人突然摔倒,我见状连忙上前将其扶起来,没想到等她站起来后立即向我讨要钱,并威胁如果我不给钱就会有大麻烦,我最后给了10元钱才算了事。”
“助人免责的条款给了我们很大的信心,有了这块‘免责金牌’,我遇到有需要的人还是会出手相助的!”古小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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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人有重大过失谁来“埋单”
对于《条例》的出台,也有市民提出了疑问。“鼓励乐于助人固然重要,但完全免责也不应该。”法律顾问冯先生说,“很多救助行为需要专业知识的技术,如果没有掌握相应的救助技巧,或许会对被救助人造成严重的二次伤害。谁来为此‘埋单’?”
冯先生还认为,政府在提倡乐于助人的同时,也应该提倡科学救助,“如果遇上交通事故、火灾、溺水等需要技术活的救助,最好还是先拨打120或报警,让专业人士来救助,此时会救比敢救更重要,不要到头来人没救成,还将自己的命搭上。”
张健律师则认为,在救助纠纷中,如果举证责任只是由被救者单方面承担,也不利于法律公平。“如果所谓的救助人确实存在重大过失,受害者又无法举证,救助人就可以逍遥法外吗?”
他山之石
其他国家相关立法一览:
新加坡:
新加坡法律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以污蔑罪论处。
美国:
美国是制定救助行为保护法比较早和比较全面的国家。在美国,保护救助行为的法律被称为“好撒玛利亚人法”,其核心内容是规定在他人遇到危难的紧急情况下,无偿提供救助的人给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损害,享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豁免权。
欧洲:
在欧洲一般是规定公众具有救助义务,不履行救助义务的需承担民事的甚至刑事的责任。对免除救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基本上采用民法中无因管理制度的处理办法。(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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