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15家KTV侵犯歌曲著作权 案件密集亟须破解(2)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鉴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且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梅州经济发展状况、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实际费用等情况,酌情判定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支付的合理费用共1.5万元,即每首歌曲约300元,并在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曹 彦)
■新闻观察■
KTV侵权密集之诉亟须破解
早在2008年开始,音集协就在北京、重庆、深圳等大城市掀起KTV维权风暴,进行了一系列大规模的诉讼,近两年已经席卷到广东梅州。
据了解,此次状告15家KTV系列案在梅州并非首次,在此之前,音集协对相关KTV企业未经授权使用其他歌曲的行为进行了起诉,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从音集协持续维权的行为看,其打官司的目的,并非为了一次两次的赔偿,而是通过法律手段促使KTV经营者向其支付歌曲使用费。
然而,由于KTV企业使用歌曲数量巨大,须交纳的使用费是笔不小的开支,使得KTV企业宁愿删歌或者采取“告了再赔,不告不赔”的应对策略。“KTV企业不出庭、不答辩,这种消极态度反映出KTV企业负责人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一位业内人士指出,“但是这种消极的态度和做法,将可能导致KTV企业陷入官司缠身的困境。”(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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