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公司的专利风险应对(2)
第二,拟上市公司潜在的专利权稳定性导致的专利风险
这里主要提到的是专利申请在专利审查阶段会面临授权或驳回两种结果,所以围绕企业核心技术以专利组合的形式进行专利申请显得尤为重要。专利组合的策划是在专利申请前经过有针对性地对企业的技术进行检索分析以后完成的,其好处在于即使有部分专利申请被驳回,最终授权的那些专利仍然可以有效地对企业的核心技术提供保护,而且这些专利在获得了专利权之后即使由于侵权纠纷被动进入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程序,也会作为比较稳定的专利权而被维持或部分维持下来。
第三,专利存在重大权属瑕疵导致的专利风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是用以出资的专利权的完全权利人,不存在任何潜在的权属争议。关于专利权法律状态的核查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以确认最终的专利权人。这里要注意的是在以专利权出资时通常伴有专有技术,而专有技术具有较高的风险。在涉及专有技术出资条款中必须明确权属和权利限制,建议约定出资后企业享有专有技术的独占权。
“专利门”已经成为了悬挂在诸多拟上市公司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我们了解专利风险为的是更好地管理风险,使上市之路通畅顺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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