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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稻香村争“端午印象”(2)

发布时间:2015-05-10 18:52商业秘密网

  另一被告北京某超市则辩称,由于“端午印象”一词被广泛使用,超市并不知道侵权,且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互相否认证据

  庭审中,原告苏州稻香村公司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及封存的两箱涉案商品。现场进行拆封查看后,被告稻香村指出,产品的封底与该公司专用胶带不同,因此不认可是其公司生产。

  随后,被告稻香村(玉田)公司也出示了一份2014年苏州稻香村公司销售产品价格表,以此证明原告并未使用过端午印象商标。“价格表是原告给北京所有经销商的,我公司是从一家经销商处取得的。”而苏州稻香村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称“公司没有发放过此类价格表”。

  昨天,被告稻香村(玉田)公司表示,涉案粽子商品只在端午节前后进行销售,现已停产。随后,法官宣布休庭,该案未当庭宣判。

  晨报记者 彭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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