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遭遇不法行为新挑战, 一起特殊的职务侵占案(2)
发布时间:2015-05-10 18:52商业秘密网
我们来看检察机关的起诉和一审法院的调查认定:俞某作案的主要方法是,利用其联系公司客户和签订、履行外贸合同等职务便利,以金腾公司名义与外商达成订单,隐瞒订单的真实情况,而是把经过其修改、真实报价被明显压低的订单提交给公司。在公司根据低价订单生产货物并出口后,俞某要求外商将货款汇入其所指定的帐户,以此赚取外商真实报价与金腾公司实际出价之间的货物差价。为此,俞某曾私自修改公司的邮箱地址、账号等,并编造各种借口欺骗外商。
值得关注的是,检察机关指控认为,俞某在2010年3月至2012年底两年零九个月时间里,以这种非法手段,共侵占企业与国外客户之间的货物差价折合人民币60.8万元。但案件审理时,由于对俞某在交易过程中必须扣除的相关费用难以计算,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一审法院最终认定俞某侵占企业的财产金额为超过人民币10万元,仍属于侵占“数额巨大”。 “飞单”与职务侵占之区别 显然,“飞单”和职务侵占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别。市律师协会江东分会副会长、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主任李道峰表示,如果用简单通俗的话进行解释,“飞单”是企业员工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抢企业的生意,把业务转移到企业之外,以此谋取自己的利益。但抢生意本身应该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一些“飞单”行为之所以被惩处,主要是因为侵害了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企业损失不大,相关证据又不足,责任者就很难构成犯罪。
俞某作案的方法与一般的“飞单”案不同,他虽然也以职务便利与外贸客商联系,但接获的订单本身并没有飞走,仍以公司名义在各个环节流转。在此过程中,俞某通过各种手段,把企业的利益直接转成了个人的利益,因此构成职务侵占。 外贸企业担心面临更多不法侵害 本案受害者为镇海金腾电器有限公司,这是一家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企业。该公司总经理金伟义向记者介绍称,被告人进公司后,特别是在2010年到2012年间,其不法行为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遭到破坏,因此失去了很多客户和市场,给企业发展造成的影响无法估量。
让金腾公司最难以接受的是被告人俞某的认罪态度。金伟义认为,俞某不但千方百计否认职务侵占,而且在涉案标的额上也避重就轻,其所做所为无论在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都超过了底线,如果不被严厉追究,将会导致更多类似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很多外贸企业对金腾公司的遭遇感同身受,市民营企业对外贸易商会一位负责人表示,外贸企业商业秘密被侵害现象非常严重,成为企业无法承受之痛,现在又出现职务侵占犯罪,这给外贸企业经营和维护合法权益带来新的困难,希望社会各界予以更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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