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新规拟强化行政许可中商业秘密保护力度(2)
如何将保密管理措施落到实处?《指导意见》提出完善保密管理制度。行政许可机关要建立健全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管理制度,明确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异议处理、档案管理等环节的具体管理要求。
通过互联网等网络在线提交和审批涉及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申请材料的,要采取符合国家要求的技术安全防护措施。对集中办理、存放、保管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载体的场所,行政许可机关要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并对工作人员的出入加以严格限制,确保对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载体的全方位、全流程、全环节管理。
《指导意见》还要求加强涉密档案管理。行政许可机关要建立健全涉密档案管理制度,对涉及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的纸质材料,要在归档卷宗封面作出标识;对涉及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的电子信息要在文档中作出标识,并作加密处理。归档后,确因工作需要借阅、复制、摘抄涉及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归档材料的,要履行报批手续并作出具体记录,不得私自借阅、复制、摘抄涉及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的档案材料。需要携带含有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档案材料外出的,要指定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指导意见》强调严防信息共享泄密。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需要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信息的,要对其中包含的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进行脱密处理,防止在信息共享过程中泄露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无法作脱密处理的,要明确告知共享机关加强保密管理,承担相应保密义务和责任。
《指导意见》提出强化保密义务。行政许可机关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明确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任何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不得以转让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直接或间接要求权利人转让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不得向与权利人有竞争关系或者与调查、监管结果有经济利益关系的第三方专家或顾问披露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
操作规程仍需细化
在董炳和看来,《指导意见》确定的思路和目标是基本可行的,但有两点值得注意:
一是行政许可中主管机关的职责不是主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而是尽量通过制度机制和技术手段防止失密泄密。因此,对于相对人要求保护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既不应当让主管机关承担审查之责,也不应当要求相对人承担证明义务。
二是行政许可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关键在于如何在保密与信息公开之间建立起适当的平衡。过度强调保密会损害公众的知情权和对政府的监督权,这种知情权和监督权事关公共利益,应优于相对人对商业秘密享有的私权利益。
董炳和补充道,相对人提交的信息保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目前可能缺的是操作规程;同时还需要考虑信息公开中如何脱密、保密或豁免的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丛立先认为,有必要明确“保密商务信息”的概念。在2020年1月15日中美双方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中,就有“保密商务信息”的说法,但到底什么是“保密商务信息”,在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不能找到明确界定。如果这一问题不能明确的话,那么,在实践中将会出现很难操作的问题。
丛立先同时指出,《指导意见》的规定还是比较偏原则化的,不够细致,例如,结合行政许可的程序,对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从提交到审核到采取措施到使用再到事后追责的规定,“看起来都比较泛泛,应该更细化一下”。(作者:未知,来源:中国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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