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名遭侵权 “老百姓”索赔10万元(2)
孙疃药房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门头使用“老百姓”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所提供的服务与“老百姓”商标所代表的特定服务产生混淆。因此,孙疃药房对“老百姓”字样的使用构成对老百姓大药房“老百姓”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本案中,双方的经营范围均主要是医药类产品,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老百姓大药房“老百姓”商标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老百姓大药房“老百姓”商标已经在行业内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孙疃药房作为同一行业的经营者,应当知道老百姓大药房在行业中的知名度,对在先的知名商标及字号应合理避让,但其在企业名称的注册登记中使用了“老百姓”字号,客观上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误认。
故孙疃药房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老百姓”字号的行为构成对老百姓大药房的不正当竞争。孙疃药房就其对“老百姓”商标的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25000元。因孙疃药房已经注销,其民事责任应由其经营者闫某承担。
老百姓大药房主张判令闫某在当地知名报刊消除影响,因孙疃药房位置较为偏远,侵权影响较小,且现已注销,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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