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宁贪污案一审宣判:获刑12年,罚金300万元(3)
问:庭审中李宁拒不认罪,其辩护人也做了无罪辩护,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主要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庭审中,李宁虽然拒不认罪,但检察机关出示了大量的证据,有同案被告人张磊明确稳定的供述,有李宁公司两名报账员以及其他多名证人证言,亦有套取经费的相关书证等,证据之间均可相互印证,而且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相吻合。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本案在审理中李宁拒不认罪,法庭尊重和保障了李宁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听取了李宁及其辩护人的意见。
问:开庭时哪些人参加了旁听?
答: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时,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了全国、吉林省、松原市三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部分媒体记者,部分学术界代表和基层群众旁听了庭审。同时,被告人李宁及张磊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中国农业大学的代表40余人在现场参加了旁听。于2020年1月3日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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