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从一则案例说起(2)
4、区分以收受回扣、手续费为特点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正当业务行为的界限。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而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显然本案中,朱某等十七人通过虚假计量使得单位遭受了巨大损失,而自己从中获取回扣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折扣、佣金的行为,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使得公司、企业蒙受损失,也因其产生的不正当行为有碍公平竞争原则,使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受到干扰。法律法规关于本罪的定义以及四个特性,准确把握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本质特性,为打击公司、企业的违法受贿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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