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万!上海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一审落槌(3)
具有参考价值
据了解,2013年,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了规定,这是知识产权领域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该制度旨在提高侵权行为代价,扭转此前“维权成本高、侵权代价低”的局面,有效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不过,即便放眼全国,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侵权人判定高额赔偿的案例却并不多。究其原因,主要是适用该制度的两个条件较难确定:一是侵权人主观“恶意”和侵权情节客观“严重”的确定难;二是作为加倍计算的基数“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等的确定难。
在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的情况下,该案作为上海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条件审查、赔偿基数确定等方面均进行了积极探索,不仅对类案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而且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持续增强乃至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构建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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