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问诊”古籍整理知识产权保护(2)
裁判标准不统一
记者从研讨会上了解到,虽然每年涉古籍类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不多,但是由于古籍整理工作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法官对古籍整理工作的认识理解程度,古籍整理成果是否为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等方面的认定存在差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各地法院对古籍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在2011年郑某诉大众文艺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古籍断句所产生的表现形式极其有限,因此判决古籍点校成果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2014年周某诉江苏凤凰出版社等侵犯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当点校者点校的结果与古籍原意一致时,则点校者仅仅揭示了客观事实,而客观事实无法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故该点校结果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在2015年中华书局有限公司诉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法院则认为,就古籍点校整理而言,其独创性包括选择最佳底本、改正错字、校补遗缺、加标点分段落、撰写校勘记等,若上述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即可因不同的独创性而形成不同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2016李某诉葛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涉案古籍《寿光县志》点校成果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秦元明在研讨会上指出,“古籍”这一定义本身即存在概念外延范围较广的情形,司法审判实践中,应该结合个案中的不同古籍类型综合考量,以是否能够具备作品的构成要件作为基本出发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在总结发言中指出:“法律触及的领域都是各个专业领域,在一个专业领域架起法律的桥梁,解释法律的规则,甚至让规则护航发展,了解行业的事实、行规、专家意见很重要。法律专家和行业专家的真知灼见启发了很多专业领域的思考,事实专业性的研究提升了法官的判断力,增强了法官甄别事实的能力。”
“盖文章,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古籍整理出版,是一项专业化程度极强的工作,在传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何合理地保护古籍整理者的智力劳动,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希望司法实践中能探索出最佳的保护路径,也期待学术界早日就该问题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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