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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败诉后,“大午粮液”涉嫌侵权“五粮液”案被撤销(2)

发布时间:2019-08-26 14:00商业秘密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河北大午酒业在产品容器及包装上使用的“大午粮液”标识,与“五粮液”商标字数、字形、含义、视觉效果均不相同,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五粮液公司产品有特定联系。一、二审判决关于河北大午酒业、鲁中传媒公司被诉侵权行为侵犯了五粮液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河北大午酒业的部分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支持。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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