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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者安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3)

发布时间:2019-06-18 11:23商业秘密网

  最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都要受到生效判决既判力的约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关于王者安本次起诉,虽然其起诉案由与前述所有在先案件不同,但其起诉依据事实与理由依然是《岗位工资管理细则》、《绩效工资管理细则》、《奖金管理细则》中其所享有的著作权相关权利和商业秘密财产权利,王者安与卫健委中心之间已有在先生效判决对此进行处理,诉讼标的相同;且在先生效判决被告方亦均有本案被上诉人卫健委中心;同时,本案中王者安之诉讼请求实质上意图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王者安本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王者安的该项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王者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伟

  审 判 员  赵英波

  审 判 员  陈 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天浩

  法官助理  张 迪

  书 记 员  王 帅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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