摹仿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使用被法院叫停 “TCL”不许“TGt”搭便车(2)
展开追索终有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表明TCL集团长期将“TCL”商标使用在电视机商品上,并进行了大量宣传推广和销售,获得了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TCL”商标已在电视机商品上达到驰名程度,而诉争商标与“TCL”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十分接近,诉争商标已构成对“TCL”的摹仿。同时,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TCL”商标的影响力足以涵盖楚某所在的区域,楚某对“TCL”商标的知名程度理应知晓,却仍在电视机等商品上注册与“TCL”相近似的标识,而且锦潮公司在电视机商品上使用诉争商标时采取了有意贴近“TCL”商标的方式,其主观意图难谓善意,相关公众看到诉争商标时,亦容易联想到TCL集团的驰名商标“TCL”,进而误认为诉争商标与TCL集团的“TCL”商标存在关联,破坏“TCL”商标与TCL集团的电视机商品之间的联系,减弱其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致使TCL集团的利益受到损害。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商评委就TCL集团针对诉争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锦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未审查驰名商标只有恶意注册才不受5年限制的法律要件,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诉争商标未构成对TCL集团驰名商标的摹仿,而且诉争商标经使用已形成稳定市场,不宜轻易宣告无效。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TCL集团将其“TCL”商标使用在电视机商品上已为公众广为知晓,达到驰名的程度,而诉争商标与TCL集团的驰名商标“TCL”在整体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尤其实际使用形式与其难以区分,诉争商标构成对TCL集团驰名商标的摹仿;同时,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TCL集团的“TCL”商标在电视机商品上已达到驰名程度,其影响力足以覆盖楚某所在的区域,楚某对“TCL”商标理应知晓,却仍在电视机等商品上注册与“TCL”商标相近似的标志,该行为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恶意注册”行为,对其行为规制应不受5年限制;此外,锦潮公司受让诉争商标后,对诉争商标采取了有意贴近驰名商标“TCL”的使用方式,其主观意图难谓善意,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诉争商标的商品来源与标有“TCL”商标的商品提供者存在特定关联,破坏“TCL”商标与TCL集团经营的电视机商品之间的联系,减弱其驰名商标“TCL”的显著性,致使TCL集团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锦潮公司关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形成稳定市场的上诉理由,缺乏充分证据支持,而且不能因为诉争商标的不良使用行为反而促使其注册具有合法性。(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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