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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蓄意侵犯商业秘密,获刑3年并处罚金400万元(2)

发布时间:2019-05-15 16:08商业秘密网

法院审理后查明,黄某带走的那份A公司自主研发、生产的系列扬声器产品的程序文件,包括品号编码、零部件图面及制造系列扬声器的整体技术和加工工艺等技术信息,以及与制造系列扬声器相关的销售客户名单、价格体系等经营信息,都属于法律保护的企业商业秘密。从2010年起,黄某使用他从A公司非法取得的商业秘密,通过他个人实际控制的3家公司,生产、销售与A公司同类的系列扬声器产品,非法获利387万元。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认为,黄某违反保密义务,以非法手段获取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使用,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2015年10月22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一审判决后,黄某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6年4月,依法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员工履行保密义务,敲响企业警钟
 
我国一大批科技创新的企业与A公司一样,迫切需要商业秘密保护。今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明文规定商业秘密为知识产权。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进行大修,新增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罚则等商业秘密保护条款,进一步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也表明了我国政府坚决打击商业秘密侵权、着力保护商业秘密的决心和信心。
资深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孙佳恩认为,从本案可以看出,黄某采取了一系列恶意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并在受到行政机关处罚后没有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无视法律尊严,依然我行我素,性质十分恶劣,造成后果严重。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50万元以上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0万元;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维持原判。本案的依法判决,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了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行为,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营造了依法保护的氛围。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心脏”,也是企业的智慧财产,保护商业秘密,既是每一位企业家的职责,也是每一位员工的义务。本案非常典型,既为企业家和员工敲响了保护商业秘密的警钟,也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型工业企业、外贸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敲响了“警钟”!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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