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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语言家多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赵芳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时间:2019-05-14 10:44商业秘密网

本院认为,成都语言家多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赵芳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语言家多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赵芳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成都语言家多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蓓

审 判 员  兰 田

人民陪审员  龙祖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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