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把审查关 打击“傍名牌”(3)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丰田公司提供的相关宣传及使用证据可以证明,“丰田”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汽车及其零配件”商品上经过丰田公司长期、广泛的使用与宣传,已在我国建立了较高知名度,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程度,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丰田丰”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两个商标高度近似。虽然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的“水龙头、洗涤槽”等商品与“丰田”商标赖以驰名的“汽车及其零配件”商品并非密切相关,但是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在客观上易使消费者与申请人“丰田”商标产生联想,从而削弱“丰田”商标作为驰名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和良好商誉,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最终,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徐某申请注册的“丰田丰”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彬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案件的审理,都体现了我国在商标授权确权过程中加大对在先权益的保护力度,有助于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助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事实表明,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一视同仁,国外企业能够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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