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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建”商标案看商标权利冲突问题(3)

发布时间:2019-04-08 13:45商业秘密网

对于驰名商标,还存在一定的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一般情况下,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故若被诉侵权商标是复制、摹仿、翻译在先驰名商标的已注册商标,则无论其是否规范使用均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风险。

中建环球公司的“中建环球及图”商标完整包含了“中建”字样,核定使用的工厂建设、建筑等服务与“中建”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同时基于该案对“中建”商标系驰名商标的认定,法院最终认定中建环球公司的行为构成对“中建”商标权的侵犯。

风险提示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在充分运用企业名称、商标等在打造知名度、塑造市场形象等方面作用的同时,也应提高风险意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首先,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正当地参与市场竞争,积极打造自身品牌;其次,规范地使用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在使用企业名称时应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避免行为落入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的风险。(唐 蕾)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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