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诗兰黛起诉网易考拉侵害商标权:索赔120万(3)
原告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第834258号“M·A·C”商标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销售侵犯涉案商标的产品,披露侵权产品的供应链或来源;2.三被告立即销毁侵权产品;3.三被告连续三十日在人民网、凤凰网、腾讯网、新浪网、财经网等网站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的不利影响;4.三被告连带赔偿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原告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20万元。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设立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并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作出调整。据此,该院不宜继续审理本案。故请示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查本案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设立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并对本院辖区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作出调整。本案据以确定管辖的地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且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本案不宜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经本院研究,决定对本案予以提审。(林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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