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注“洋河”被判侵权 销售一瓶赔偿万元(2)
“洋河”二字有何含义?
“自己售卖的白酒在外包装明确标注了‘苏庆’‘K8’,该标识已足以区分商品来源,自己只售卖了一瓶白酒就需要赔偿1万余元?”一审判决后,松江某酒类经营部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销售的被诉侵权白酒外包装及瓶体上多处印有“江苏洋河”“酒都洋河”等字样,且在标注的生产商企业名称中,以与涉案商标基本相同字体的方式突出显示“洋河”二字,足以影响消费者对该商品来源的判断,故一审法院有关被诉侵权白酒系侵犯“洋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之认定,并无不当。被诉侵权白酒上显示的“苏庆”“K8”“蓝色贵宾”三个标识之商标申请人不是同一主体,无证据表明外包装上显示的生产商“江苏洋河酒业有限公司”与该些标识有关。此外,“江苏洋河酒业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5月注销,被诉侵权白酒系于2017年7月通过公证保全方式取得。上述情形足以表明,公证保全的白酒明显属于侵权商品。作为已从事多年酒类批发零售业务的上诉人,应当有能力对此作出相应判断,但其依然对外出售了构成商标侵权的商品,又未举证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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