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街电再起纠纷 一审判赔3000万元(2)
裁定作出后,街电公司、永旺梦乐城均不服,分别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经审查,法院驳回了两公司的复议请求。
在随后的公开开庭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就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来电公司对两被告的指控能否成立等多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街电公司辩称,首先,来电公司已就其拥有的涉案专利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诉讼已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此外,来电公司还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相同专利对街电公司提起了诉讼,立案时间均早于此次诉讼。因此,来电公司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的诉讼构成重复诉讼。其次,被诉产品虽是其制造,但两案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即便构成侵权,涉案专利只涉及部分零部件,街电公司可更换涉嫌侵权的零部件。再次,来电公司的索赔金额过高。
永旺梦乐城则辩称,永旺梦乐城将场地出租给街电公司并提供电源,仅收取了场地使用费用,用户是向街电公司支付款项,永旺梦乐城没有其他收益分成,永旺梦乐城没有使用被诉产品,不构成专利侵权等。
为何判赔三千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安排技术调查官参与,对相关焦点问题一一进行了审理。其中,在如何确定判赔额方面,法院以裁量性酌定的方式,分析了证据的可采性,运用各项参数推算出了最终赔偿数额。
在该案是否构成重复诉讼上,法院经审理认为,来电公司提起此次诉讼之时,已排除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时涉及的相关产品,两案与其他法院审理的案件所涉及的产品不同。因此,此次诉讼不属于重复诉讼。
在被诉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问题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经技术对比,被诉产品单元除权利要求中限定的“传动组件”“顶针导向结构”“弹片式机械触碰开关”“适配夹紧”“传感器”等存在争议技术特征外,具备两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其他技术特征。经法院审查,“适配夹紧”一个技术特征相同;“传动组件”“顶针导向结构”“弹片式机械触碰开关”“传感器”等4个技术特征等同,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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