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著名商标” 监管不能止于“叫停”(2)
可见,对于“著名商标”,监管不能止于“叫停”。既然商标评比的功能已被异化,非但未能起到保护商标、防止侵权的作用,反而成为商家进行虚假宣传和不当竞争的“工具”,那么,就应该全面废止。事实上,废止“著名商标”,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每个商品、每个商标,都应该得到同等的尊重和保护,而没有品牌商标和普通商标之分。否则,不仅人为造成了企业不公平竞争,也会让人质疑管理部门的动机。特别是,针对“著名商标”隐形存在现象,地方政府不仅要坚决制止和查处,而且要向管理部门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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