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牛奶包装盒上标识“85℃”是否侵权?(2)
易买得公司则辩称,其与光明公司曾签订《商品供销合同》并审核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证件,在接到诉状后,已下架含有涉案包装的牛奶产品。即使光明公司构成侵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其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现场
一审:光明公司不属于正当使用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美食达人公司的注册商标在先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光明公司在相关产品上标注“85℃”不属于正当使用,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侵权行为,侵犯了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易买得公司从光明公司进货后实施对外销售,两者的行为均构成对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此判决光明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易买得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光明公司赔偿美食达人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开支5.95万元,易买得公司赔偿美食达人公司因制止侵权花费的合理开支69.20元。
一审判决后,光明公司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光明公司认为其在涉案牛奶包装盒上标注“85℃”字样属于描述性使用,表达的是涉案产品使用的杀菌温度,不构成商标意义上使用,没有侵犯美食达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改判驳回美食达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光明公司的使用属于对温度标识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美食达人公司将构成温度标准表达方式的“85℃”的各元素适用不同字体进行不同排列后,客观上增强了该标识的显著性而获得注册,但也限制了其受保护的范围。(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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