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凤酒引发3起侵权诉讼 白酒企业如何维权?(2)
西凤凰公司辩称,其从未生产、销售“凤酒六年陈酿酒”,该产品属于他人假冒其名生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求。金凤公司表示,金凤公司生产的“六年特酿酒”与“六年西凤陈酿酒”名称有较大差别,同时,“六年特酿酒”的外包装已经提交了相应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两凤公司表示,“六年”与“陈酿”都不属于专有名词,其生产的“六年陈酿酒”与“六年西凤陈酿酒”从外包装装潢有很大的区别。
7月下旬,西安中院经审理后认定,三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西凤凰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万元,金凤公司与两凤公司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随后,三被告不服,分别上诉至陕西高院。
是否混淆成为焦点
在3起上诉案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主要争议点在于三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两凤公司在庭审中表示,“两凤公司生产的‘六年陈酿酒’与西凤酒公司生产的‘六年西凤陈酿酒’的字样相同、包装装潢近似、瓶体在整体上相似,但均不会构成混淆误认。” “六年西凤陈酿酒”多次更换过包装装潢,每套包装装潢的使用时间并不长,据此,该商品的包装装潢并不具有较高的识别性;而且,在外包装的细节上,如使用的花纹、标注生产信息的位置等,“六年陈酿酒”与“六年西凤陈酿酒”均有所不同,同时,两者在开启包装方式上也存在差异。
金凤公司表示,西凤酒的包装装潢并未达到知名包装装潢的程度,因此,未达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标准;不仅如此,从产品名称上看,“六年西凤陈酿酒”中的“六年陈酿”与金凤公司的“六年特酿”虽然近似,但是消费者会以商标等加以区分,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形。
西凤凰公司则认为,其“凤酒六年陈酿酒”的外包装明确标注有西凤凰公司所有的商标,因此其包装装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西凤凰”在宣传彩页等使用,只是公司名称的简称,并未作为商标使用,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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