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明旗帜”不得作为商标使用(2)
同时,和顺祥公司表示,该公司为鲜明旗帜公司和厦门福吉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福吉公司)的实际投资人,鲜明旗帜公司和福吉公司已实际使用诉争商标多年,为社会公众所熟知,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影响力及知名度,带有诉争商标的企业名称“鲜明旗帜(北京)有限公司”已获得工商营业执照,说明诉争商标不具有不良影响,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商评委则认为,诉争商标的内容“鲜明旗帜”与“旗帜鲜明”仅在文字上具有颠倒关系,而“旗帜鲜明”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所提出的政治要求,“旗帜鲜明讲政治”是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是从严治党的根本保证,作为商标使用会产生不良影响,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得以厘清
在一审庭审中,和顺祥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汉语短语“鲜明旗帜”解释——专家意见》(下称《专家意见》),用以证明诉争商标“鲜明旗帜”所表达意思为积极、正面、向上,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鲜明旗帜”词语从字面理解是一个中性词语,和顺祥公司所提交的《专家意见》中的专家均为语言文字专家,并对此进行了确认。但是,“鲜明旗帜”词语在中国当前语境下包含有一定政治含义,作为商标使用,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属于商标注册的绝对性条款,诉争商标是否经过宣传使用并不能改变上述认定结论,企业名称被核准亦并非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而且商标授权审查因个案事实情况不同可能结论各异,和顺祥公司主张其他包含“旗帜”的词语的商标已被核准的情况并非诉争商标应于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今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和顺祥公司的诉讼请求。(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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