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文化学者南怀瑾辞世已6年,这些版权纠纷仍在上演(2)
对此,上海高院给出了支持一审判决未认定南怀瑾已将其著作财产权赠予老古公司的理由。比如,依据原审中的鉴定报告仅可确认《捐赠书》上的南怀瑾签名真实,但无法确定该签名与《捐赠书》打印文字的形成先后顺序,故该《捐赠书》的真实性需结合其他情节综合分析判断。另外,上海高院还认定《许可使用证书》真实存在,老古公司有权许可复旦出版社出版涉案作品,复旦出版社不构成侵权。
10月15日,南品仁授权上海友禾律师事务所律师邬铁军发布声明,称根据二审判决,南怀瑾著作权依法仍由南怀瑾的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原本就不必法院确认,当老古公司的所谓赠予被二审法院驳回时,南怀瑾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就更无异议地获得了上海高院的确认与支持;东方出版社出版南怀瑾的作品,系由南怀瑾生前亲自授权,后由南怀瑾的法定继承人继续授权,故东方出版社享有合法的出版权。对此,老古公司、上海老古公司的代理人之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丁伟晓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二审判决认为《捐赠书》的真实性尚难以确认,也就是说真实性待定,故无法得出已由南怀谨的继承人继承南怀瑾著作权的结论。况且,本案并非原告对其继承的财产性权利的确认之诉,所以客观的说,裁决结果根本未予涉及。复旦出版社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季立刚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二审判决一是确认了南怀瑾作品在我国大陆的许可使用权专属老古公司,老古公司可以再许可第三人使用,无论是日常用语还是法律用语,“专属”的文义都是明确的,即老古公司具有独家使用权;二是撤销一审判决中认定复旦出版社侵权并赔偿130余万元,并认定老古公司有权许可复旦出版社出版南怀瑾作品等。关于“专属”,邬铁军则认为,上海高院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该“专属”非著作权专用术语,即否定了复旦出版社是南怀瑾生前唯一出版方。若按照复旦出版社的谬解,那么南怀瑾生前亲自授权东方出版社的行为属于违法?
谨防版权隐患
围绕南怀瑾的作品,出现了著作权权属纠纷、出版许可纠纷和著作权侵权纠纷等系列纠纷,南怀瑾生前创建和合作的文化公司、出版社,以及南怀瑾的继承人等都卷入了纠纷中,这也反应出各方对于南怀瑾作品的著作权价值的重视。可以说,越具有市场传播价值的作品,越可能招致各类版权纠纷。因此,对于著作权人而言,在身前妥善选择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妥善处理著作权继承或遗赠事宜十分必要。
何隽表示,著作权人可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对作为遗产一部分的著作权的分配作出规定。如果著作权人有意将著作权赠予他人,应在生前作出明确表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仅取得了作者生前已发表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利,同时也取得了未发表遗作的发表权。即对于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另外,著作权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也有义务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在作者去世后不得侵犯。(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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