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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起纠纷 区块链来取证(2)

发布时间:2018-10-18 11:12商业秘密网

中文在线认为,京东商务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造成了经济损失。2018年3月,中文在线将京东商务公司诉至东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京东商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4万余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

京东商务公司辩称,对于中文在线在同一案件中主张四部作品的著作权不予认可;同时,涉案作品已经从北京读品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获得了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合法来源,并且在收到该案起诉后,立即下架了涉案作品,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

是否侵权存在争议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多个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其中在京东商务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上,双方产生了较大分歧。

对于该焦点问题,东城法院认为,由于中文在线提交了通过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固定的对“京东阅读”内容进行录屏的电子数据,那么,要认定侵权行为的发生,应该首先对中文在线的固证、存证的方式是否符合电子数据的规定进行认定。

“尽管被告主张证据保全过程中显示的存证机构为个人,缺乏公信力,且文件创建时间与保全时间不一致,不能保证取证过程的真实性,但是根据在案证据,存证机构已经通过了权威机关的检验认证,具有相应资质。此外,保全及创建时间分别代表了取证开始时间及创建数据提取包的时间,该内容与数据保全证书及录屏内容能够互相印证,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东城法院表示。

据此,东城法院认为,中文在线提交的电子数据在生成、储存方法以及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等方面较为可靠,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认定京东商务公司在其经营的涉案APP中提供了四部涉案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侵犯了中文在线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京东商务公司赔偿中文在线经济损失11万余元。

存证效力需要明确(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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