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引发技术秘密之争(3)
谨慎审理作出判决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点是涉案6项建材设计图片所示颜色、图案、大小是否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技术秘密信息;三被告是否侵犯了格立菲斯公司的技术秘密。
对于涉案6项建材设计图片的“颜色”“图案”是否属于秘密信息问题上,法院经审理认为,格立菲斯公司称购买设计图后需要通过设计师修图拼接图案、进行颜色调试后再行生产,但该案中格立菲斯公司是对购买所得的设计图片载体中的颜色、图案作为商业秘密信息提出保护要求,并非要求保护通过设计师添加修图、颜色调试后的信息。从格立菲斯公司提供的邮件内容并结合其相关陈述可知,涉案图片是格立菲斯公司通过正常交易渠道向供应商购买,没有证据表明是供应商专门为格立菲斯公司单独设计并提供。虽然格立菲斯公司称购买前会有系列的调查与花费较多时间,但该部分设计图客观上已经处于一种可以从公开、正当渠道获得的状态,即只要他人主观上愿意就可以获取这些图片。所以,涉案6项设计的颜色、图案,亦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此外,在涉案6项设计的“大小”是否属于秘密信息问题上,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图片的大小尺寸,属于直接观察可得的内容,图片大小尺寸本身不蕴含任何技术手段,不能够解决任何技术问题,不属于技术秘密的保护客体。
据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因格立菲斯公司在该案中不能证明对涉案6项设计享有颜色、图案、大小的技术秘密,其主张三被告侵犯其技术秘密并应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格立菲斯公司的诉讼请求。(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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