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处理“双驱动多喷口管网自动灭火装置”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2)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其中一个区别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管网是软管,可呈多种形状,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应的技术特征为管网呈U形。双方当事人在口审时均认可被控侵权产品是安装在大客车的后置发动机舱内,被控侵权产品的管网在安装时必然会展开,以实现尽可能大的喷射面积,无法排除被控侵权产品采用U形的可能。因此,无论被请求人生产的灭火管网布局为何种形状,都是以与涉案专利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二者构成等同,被控侵权产品的该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被请求人侵犯了请求人的ZL201120258476.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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