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摩托车(小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2)
案件处理中,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查明被请求人在2016年5月12日在某杂志刊登了HL100T-5A型号摩托车广告,该广告分别从摩托车的左侧面和右侧面展示了该车外形,页面上标注了被请求人的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标识和企业名称。请求人于2016年11月10日向广州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申请,公证购买了“HL100T-5A”型号摩托车一辆,并当场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三联、该店铺销售人员名片一张。广州公证处出具了相关公证书。被请求人对上述查明事实均予以承认,但辩称该摩托车涉及外观的配件均是向其他公司采购的产品,其仅是组装后再销售,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及杂志广告中标明的内容均清晰明了地指向被请求人,无论该产品的配件是自行生产或向第三方采购,均应当认定被请求人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商。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所有设计特征都在被控侵权产品中体现,两者整体视觉效果不存在差异,应当认定两者相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本案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停止侵权行为。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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