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产品质量追溯防伪系统及追溯防伪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2)
案件处理中,请求人提供了购买被请求人某酒业公司的白酒并对溯源防伪全过程进行保全的公证书和该酒业公司职员录制的其白酒产品防伪标签防伪溯源过程的视频影像;被请求人某酒业公司提供了签订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且涉及追溯防伪技术的《技术服务合同书》,主张现有技术抗辩。
经审理,合议组认为:1.仅依《技术服务合同书》尚不能确认其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同,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2.根据请求人提供的公证书,结合该酒业公司职员录制的视频影像,可以认定该酒业公司使用的“产品溯源平台”标签及其溯源防伪方法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3.该酒业公司在其白酒的包装上使用防伪凭证,该防伪凭证的具体防伪溯源方法由产品溯源平台提供技术支持,该平台的主办方为被请求人某杂志社。因此,某杂志社与该酒业公司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最终认定某杂志社在网站上提供防伪溯源技术、某酒业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防伪溯源方法构成专利侵权,责令二者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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