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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域名的权属认定 ——从“weixin.com”域名权属纠纷案谈起(2)

发布时间:2016-03-28 09:35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3)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i被投诉人在对争议域名并不拥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域名已证明其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ii2011年推出微信产品以来,投诉人的微信品牌在世界各地(尤其是中国大陆)已获得极高知名度。被投诉人在2015年成为争议域名注册人之时,理应知晓投诉人在先商标,但没有避让,反而修改网站内容以作混淆性使用;iii争议网站内容明显围绕投诉人微信产品设置,混淆浏览者访问该网站以获得商业利益,均属《政策》第4条b项(iii)及(iv)部分规定的“恶意”使用;iv争议网站多处链接到投诉人官网http://weixin.qq.com,并使用投诉人商标。

  2.li ming(被投诉人)主张

  (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不相同或并不混淆性相似:i地域性是商标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在评判投诉人是否享有商标权利时,不能脱离商标注册的具体国家地理范围。中国大陆在商标注册领域适用在先权利原则,即注册产生商标专用权。但投诉人在中国大陆并没有注册任何weixin商标,仅有中文微信商标。且投诉人举证的包括在中国大陆范围以外的一系列中文微信及weixin商标的申请日及注册日,均晚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即2000年11月21日;ii“weixin”并非唯一对应投诉人的“微信”,也是其他汉语常用词的拼音,如“唯心”“威信”“维新”等;iii“微信”亦为“微信息(micro information)”的简称。

  (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i)在2015年12月3日接到投诉通知之前,被投诉人一直在对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做微调,比如在网站左上方加上“非官方”一词,希望通过加注区别性标识区分投诉人产品,因此没有恶意。除此之外,被投诉人在网站的底部已明确标注网站的版权属于“北京将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也声明网站“与腾讯微信无任何关联,非腾讯微信官方网站”;(ii)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为2000年11月21日,远早于投诉人weixin和微信商标注册时间及微信产品推出时间;(iii)被投诉人受让并持有争议域名属善意取得。根据中国民法,“自争议域名注册时即产生权利或合法利益”。

  (3)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不具有恶意:i没有意图出售、出租或转让域名;ii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人获取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投诉人以争议域名反映其商标;iii被投诉人获取争议域名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破坏投诉人的正常业务;iv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并不是为商业目的,网站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商标之间不存在混淆及引诱网络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的问题。被投诉人称早期创立的9秒社团网站上就有专门的“微信开发者社区”平台,投诉人当时并没有异议,而投诉人还曾与被投诉人在2015年7月共同主办过2015年HTML5游戏开发者大会,该行为本身已经表明投诉人当时对被投诉人的9秒社团给予了认可。

  (二)仲裁结果

  关于《政策》第4条a项(i)。根据《WIPO Overview》第1.1条腾讯对“weixin”是否享有民事权益与商标的注册地无关,在注册后腾讯即对该商标享有民事权益。根据《WIPO Overview》第1.4条,争议域名注册在前不能作为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答辩。在比较争议域名的显著部分与投诉人的商标用字后,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容易引起混淆。

  关于《政策》第4条a项(ii)部分的规定,专家组认为,《WIPO Overview》第3.5条指出:“当其它因素已经证明被投诉人的恶意时,被投诉人免责声明的存在无法消除其恶意。免责声明恰好可以证明被投诉人事先已经知晓投诉人的商标。”由此,被投诉人在知晓投诉人商标时注册争议域名构成“恶意”。另外,根据《WIPO Overview》第3.7条,被投诉人受让争议域名的时间(2015年)应被视为新登记/注册域名的时间,该时间并未早于投诉人商标注册时间(2011年)。(作者:楼婕,来源: 华政东方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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