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员工开高于实际收入的工资证明惹上大麻烦(2)
仲裁委据此确认小杨的工资为6000元每月,以及根据证明上的落款日期确认小杨2012年3月份尚为公司工作,依法裁决公司按照6000元每月的工资标准,支付2012年2月至3月的工资12000元整。
但是由于小杨无法提供2012年3月至8月仍为公司提供劳动的有效证据,故其在2012年9月15日寄发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难以成立。对于小杨要求补缴社保的主张,超过时效部分不予支持,时效之内的依法予以支持。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接到裁决后,不服裁决,认为公司已经提供了工资表足以推翻“收入证明”的真实性,而仲裁委在裁决中对公司提供的员工工资表只字未提,显属不当,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1第(一)、(四)、(六)项之规定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杨为追讨工资,提供了盖有公司公章的“收入证明”。公司以工作时间和工资收入与事实有出入为由,声称该证明是虚假的,然对该证明上的公章是否真实,公司在本院审理中明确表示不要求进行鉴定。因此,公司在证明上签章,足以表明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仲裁机关据此裁定公司按6000元每月标准支付2012年2月至3月的工资,并无不当。另,公司声称裁决书上未涉及“工资签收表”,故仲裁员涉嫌枉法裁判,然公司对其主张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难以认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四、律师评析:
本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并不算复杂,但较为典型,比较清晰的展现了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和证据审查。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是我国民事诉讼的类型之一,同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具体本案来讲,劳资双方对小杨每月工资的多少都提供了证据加以证明。那么如何审查,谁的证据证明力较大,这样的重任落在审判人员的肩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并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5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本案中的两份关键证据“收入证明”和“工资签收表”皆为原件,皆与案件事实相关,皆无证人佐证,小杨对公司提供的“工资签收表”予以认可,但认为除了这笔工资款以外,还有其他部分的工资发放。公司对小杨提供的“收入证明”不予认可,认为来源不合法、内容不真实,坚定声称所有工资都体现在“工资签收表”上,小杨认为还有其他部分工资的话,应当拿出证据。此时 ,劳资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工资是多少”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根据规定,审判机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本案中“收入证明”和“工资签收表”皆为原件,很难判断两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那么只能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加以审查、裁判。既然单位认为小杨提供的“收入证明”来源不合法,内容不真实,上面公章是小杨私盖、偷盗公章盖的,那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公司应当对此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了的,承担不利后果,认定公章的真实性,认定收入证明的真实性。至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然叫苦不迭,埋怨道:既然小杨声称除工资表上工资还有其他部分工资的话,应当拿出证据加以证明,仲裁委和法院为何不让小杨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笔者对他的心情表示理解,但笔者很快联想到了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并对他加以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75 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8 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既然确认了“收入证明”上公章的真实性,等于公司确认了小杨工资6000元每月的事实,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小杨无需对“收入证明”与“工资签收表”上的工资差距加以举证。综上至此,“收入证明”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法律苦果”的成因、影响已经阐述完毕。但笔者不禁要问,如果在这起案件之后小杨拿着“收入证明”再要求公司补足工资差额,那么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又会如何裁判呢?(作者:陈元,来源:劳动法库)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2015-06-05
- 蔡锦明、王建国与武汉市好又多商业百货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 2015-05-10
- 发布烟草广告的批准 2015-06-05
- 个体工商户的撤销登记 2015-06-05
- 商业秘密保护“十不要” 2015-05-10
-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运用和完善 201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