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上海高院:关于特许经营合同案件指导意见(汇编)(5)
答:被特许人对其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获悉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在特许经营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后,仍负有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保守商业秘密的后合同义务。涉及到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返还给特许人。特许经营合同被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后,被特许人应停止使用特许人的知识产权,返还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物品。但属于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过程中的正常消耗的材料,可不予以返还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条例》的起草有哪些立法背景和价值取向。
答:条例起草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行政管理、使特许经营活动能够有序规范健康发展,同时也为了充分保护被特许人作为较为弱势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条例“两店一年”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人进行欺诈活动。
“两店一年”设定的初衷是为了提供一个衡量特许经营人的经营资源、经营模式是否成熟的量化指标。而备案制度其目的主要是为便于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条例第12条赋予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则是对被特许人的保护性条款,系借鉴国外“冷静期”的立法经验,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等。信息披露制度是为了促进公平交易,保护被特许人能够获得必要的经营信息,以判断经营风险和预期收益。
(作者:未知,来源:北京高院上海高院转载自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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