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在股东死亡后是否继承股东资格的司法观点(3)
上述三种观点是从理论上来分析股权能否继承的问题。第一种观点没有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进而得出只要是继承人就可以继承股权的结论。第三种观点从人身专属权来考虑股权的继承问题,过于片面。第二种结论则提出有条件的继承,该观点中的第一种意见是将股东之间的约定股权能否继承的条件,对此,笔者予以赞同。因为新公司法的重要变革之一就是:按照私法自治的原则,把公司法的一些强制性规范修改为任意性规范,减少法律的强制性干预,增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和自治。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契约,是当事人就公司重大事项的预想,因此,有理由得到尊重。笔者认为,审查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时,要坚持以下两个原则:一是不要轻易否定公司章程的效力。轻易否定公司章程,不仅会使业已进行公司行为变得更为复杂,而且有损于债权人利益,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二是注意区分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新公司法就众多公司内部事项作出了任意性规定,对于任意性规定公司章程原则上均有权予以变更,人民法院不得干涉。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股权不得继承,则应充分尊重股东之间的约定,司法公权力不应强制干涉。只要公司章程没有禁止股权继承,继承人就可以依《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继承股权。继承人的股东资格可以依继承而予以确认。
(摘自《公司案件审判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法律出版社2014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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