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报告:2015年以来网商标侵权案件明显增长(3)
电子商务平台的商标侵权问题
近年来,以淘宝、天猫、京东、苏宁易购、唯品会等为代表的电商平台迅速发展,而其中的商标侵权现象也屡见不鲜。围绕电商平台的商标侵权问题,主要有以下难点:
一是电商平台的侵权责任形态。电商平台应承担的责任形态由其提供服务的性质决定。电商平台的服务包括四种类型:一为自营服务,二为联营服务,三为仅提供在线销售平台,四是混合服务。依据电商平台提供服务性质的不同,其应承担的责任亦有所差异:第一,直接侵权责任。提供自营、联营服务的电商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第二,间接侵权责任。电商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包括帮助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就损害扩大部分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
二是电商平台间接侵权的主观过错判断。电商平台对平台经营者的资质应当进行必要的事先审查,但对其并未参与销售、分成的商品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并不负有事先的主动审查义务。但当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电商平台存在应知或明知他人利用其平台实施侵权行为时,仍要承担责任。如在呷哺呷哺公司诉窝窝团公司、石家庄呷哺公司侵犯商标权一案中,法院认为窝窝团公司作为团购网站,注意义务应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其对石家庄呷哺公司的经营资质、商品等进行了一定审核,并在收到起诉书后及时下线,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商标使用免责免赔情形
并非所有的商标使用都要承担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网络商标使用免责、免赔情形主要有:
一是在先使用。《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了商标在先使用的问题,即如使用人能够证明其在商标注册权利人之前已使用了商标,且该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可豁免商标侵权责任。
二是正当使用。《商标法》第59条规定了商标的正当使用。正当使用需满足客观上属于描述性使用、主观上具有善意使用意图,且使用行为未超过合理限度。
三是此前三年未实际使用。为防止权利人注册商标后弃之不用导致商标资源长期闲置,《商标法》规定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同时亦增加了三年内未使用商标不予赔偿的制度。
法律逻辑要理解并规范商业逻辑
报告认为,如何在现有网络环境下树立商标品牌、防止商标侵权、减少商标纠纷,将是规制竞争的不二法则。在“万众创业、大众创新”的背景下,无论是创业者还是司法者,都需要认识到商标侵权的法律风险--对权利人造成损害,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伤,对竞争秩序造成破坏,更给创业者的创业埋下巨大隐患。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不仅是商业实力的竞争,更是综合实力包括法律风险意识的竞争。因此,广大互联网企业、创业者必须树立商标法律意识,健全商标战略,采取多种措施预防和避免网络商标侵权的发生。
而作为司法者,法院亦需要通过合理界定商标侵权边界、适度提高侵权判赔标准、更多采取诉讼禁令以及就侵权风险发出司法建议等多种方式,在尊重、理解商业逻辑的同时,以法律逻辑规范商业逻辑,从而促进有序竞争,为互联网的繁荣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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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来源:优智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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