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美国专利诉讼的新策略:双方复审请求(2)
在该案之后,美国很多地区法院在被告胜诉后,尤其是在涉及非专利实施主体(NPE)的专利诉讼中,认定诉讼中若没有合理的基础,均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的律师费。被告在应诉过程中,可以向原告说明其诉讼没有合理的基础,如果原告拒绝撤诉,在被告胜诉之后,原告可能要赔偿被告的律师费。这对原告是很大的威胁,有些原告可能会因此而撤诉。
涉及软件产品与两个框架
很多专利诉讼涉及软件和互联网产品。美国最高法院在CLS Bank v. Alice案中阐明了软件和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的要求。美国最高法院解释了确定客体是否具有可专利性的两个框架。第一,确定权利要求是否指向自然定律、自然现象或抽象概念;第二,如果是,确定权利要求是否还包括实质上超出抽象概念的额外要件--足以把权利要求的本质转化成可受专利保护的客体。
美国最高法院将上面的框架用于Alice案,认为Alice的专利都是关于利用中间方来解决交易中的交付风险问题,是指向抽象的概念。该案中,权利要求虽然提及计算机,但是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用通用的计算机去执行抽象概念的算法,并不会为抽象的概念加入发明性的内容,那些算法可以用早已存在的计算机实现。在权利要求里引用通用的计算机不能把不被专利保护的客体转化成可以被保护的发明。
在Alice案之后,很多涉及软件和互联网的专利权被法院以发明为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为由而被无效。在涉及软件和互联网方面的专利诉讼中,被告可以向法院提交动议,要求法院认定专利中的发明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因此权利要求应该被认定无效,原告专利权人应该败诉。
(作者:陈维国,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转载自优智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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