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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查办侵犯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系列案(3)

发布时间:2016-01-13 16:5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二是对权利人是否合法拥有秘密技术点进行验证。首先,由企业自主筛查申报“对三”生产过程中独有的技术点,制作了详细的技术说明书及合法拥有的证明材料。其次,办案机关委托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对权利人“对三”生产技术进行了检索,确定了该技术内容未被文献公开过。最后,办案机关委托上海市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权利人“对三”生产技术进行鉴定。鉴定中心鉴定认为,权利人的“对三”工业化合成技术中的3个技术点分别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三是对侵权人非法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渠道的查证。本案查办的关键点之一是需要证明H公司“对三”工业化合成技术是否经非法手段从东昌公司取得。经调查,办案机关查明时任H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江某与东昌公司副总经理徐某合谋,由徐某劝诱东昌公司车间主任张某及熟悉“对三”操作的工段长缪某加盟H公司,为H公司设计“对三”生产技术图纸、提供工艺流程技术参考。同时,办案机关还调查到,徐某利用在东昌公司的操作经验指挥了生产设备的安装,并对H公司员工进行“对三”生产技术要领(含被认定为商业秘密的3个技术点)培训,参与了“对三”产品试车生产等事实。

  上述泄露商业秘密行为得到了H公司员工的印证。通过对以上人员一系列的查证,办案机关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实H公司与徐某、张某、缪某三人合谋、窃取东昌公司“对三”生产技术秘密的事实。

  四是对H公司陈述申辩意见进行验证。案件办理过程中,H公司主张,其技术来源于天津某公司,并提供了《生产技术转让协议》等资料。然而经天津某公司证明,H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是虚假的,从而否定了其抗辩理由。

 

(作者:董晓慧,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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