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判定法律适用问题探析,以“混淆可能性”为视角(3)
(四)“混淆可能性”的判定
在商品类似及商标近似的判定中都离不开“混淆可能性”,混淆可能性是高度抽象的概念,需对其进行具体化,以促进法律推理的科学性、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商标侵权手段日趋复杂,混淆的类型日趋多样,内涵不断丰富,主要包括直接混淆和间接混淆、售前混淆和售后混淆、正向混淆和反向混淆。在判定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时则需要对以下因素进行考量:
(1)相关公众的范围。如商标权人与被控行为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对象(相关公众)不存在交叉关系,则不存在发生混淆或误认的可能。(2)商标权人与被控行为人之间的地理空间距离。[5]一般来说,商标权人与被控行为人地理空间距离越远,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发生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小,被控行为人利用注册商标商誉从事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就越低。(3)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相关公众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的注意程度与商品的价值及消费方式有关。一般来说,商品或服务的价值越大、越是耐耗的商品,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就会越高,如汽车、房屋;价值小,即时消费的商品,公众的注意程度自然降低,如水果、食品等。(4)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6]一般来说,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知名程度越高,名声越大,则被控使用的商业标识只要与其具有较低的类似度,就极有可能导致混淆,反之,如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知名程度越低,则被控使用的商业标识只有在与其具有较高类似度时,才能被认定“混淆可能”。(5)注册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注册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在某些情况下对判定是否构成混淆具有较大程度的影响。比如,对于不动产服务商标或餐饮类服务商标而言,其地域性特征非常明显,不同地域的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往往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作者简介]周巧慧,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金华3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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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巧慧,来源:法制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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