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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离婚案件处理分析实务问答(2)

发布时间:2016-01-06 15:54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答: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13、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14、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是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是否准许?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是否应主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15、男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对此,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起诉,还是作实体处理?

  答:发现以上情况,人民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国方情感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法院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

  16、离婚案件中,没有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能否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答:若有以上情况,没有鉴定机构的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17、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基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18、离婚后,一方能否继承租对方单位公房?

  答:未违反《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19、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只要当事人未在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注意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20、债权人追索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案件,如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法院如何判决?

  答: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判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二、同居、事实婚姻问题

  1、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女方因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案由?应为解除同居关系还是给付抚养费?

  答:应确定为抚育费纠纷;如同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子女抚养作出处理的,应确定案由为解除同居关系。

  2、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离婚”案,如果认为其符合结婚的条件,在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如何处理?

  答:仍不补办的,法院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或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的,法院如何处理?

  答:不予支持。

  4、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男方起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仍应继续审理。(作者:未知,来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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